摘要
咨询台:5年前,我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工作期间,我觉得与公司产生了许多摩擦,尤其在加班费用计算方面存在分歧.主要是我认为公司对自己的加班时间认定不准确,加班费用计算与自己的认知有差异.于是,不久前,我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提出了辞职.公司同意我辞职,并随后结算了工资.但我对公司这样的处理并不是很满意.因为自己是在公司因未足额认定加班费的情况下提出的辞职,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因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请问我的诉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