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垄断作为竞争的天敌,有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两种形式。相对于经济垄断,行政垄断以强有力的国家公权力为依托,顽固性和破坏性更甚,主要有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和政府限定交易三种表现形式。之所以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是因为行政垄断对市场发展有极大危害性。同时,从现状来看,当前我国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主要有法律规制、行政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等措施,有成果也有不足。为了改善行政垄断现状,需要建立独立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完善《反垄断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垄断的相关规定,综合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出处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3期63-68,共6页
Journal of Xiamen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