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72条是对表见代理的最新规定,从相对人视角出发,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代理权外观的存在"和"第三人合理信赖",两者共同对应着认定表见代理的关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的存在"。此构造更符合法条表述,既考虑了本人可归责性,且不存在本人可归责性附带的责任形式正当化问题,克服了传统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解释上的困难。另外,表见代理事关私法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的平衡,而私法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正好对应着民法和商法不同的价值取向,故在表见代理的认定上应有民商区分,区分的砝码是"合理信赖"的认定。
出处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3期69-75,共7页
Journal of Xiamen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