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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救”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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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时常发现一些肇事者考虑到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及怕与被害人纠缠不清等原因,“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而“见死不救”,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既没有逃逸行为,也没有进行救助,即“见死不救”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笔者拟对这种情形作一探讨。
作者 赖秀生
机构地区 江西
出处 《现代交通管理》 2002年第8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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