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当前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抓手,值得充分重视。虽然刑法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本罪的构成要件等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需要理论廓清。经由实践归纳与分析,本罪犯罪主体,即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应当采取扩大解释,不应局限于上述三种类型;执行部门为执行生效调解书而出具的裁定书,可以认定为本罪中的裁定;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抵抗执行的行为客观上阻碍了执行人员正常的职务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有部分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原则上以本罪论处;拒不履行执行日期的起算,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类型分别以裁判生效说和执行通知发出说为起算节点;诉讼债务优先,不仅是对胜诉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彰显的内涵;在民事与刑事责任竞合方面,民事纠纷的解决和利益的救济并不能否认刑事制裁的必要性,二者是并行不悖的关系。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2期93-9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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