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抢注行为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这两者是交叉关系。抢注行为不一定都是恶意的,恶意的商标注册也未必都属于抢注。在特定标志已经被他人在其他类型下所使用、不具备敲诈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意图的抢注行为,以及未能证明抢注者具有"恶意"等情况下,不宜认定为恶意抢注商标。为了完善应对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制度,应当着重保障在先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追责机制并全面深化制度环节与监管环节的协作。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8年第7期18-22,共5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