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丧失利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实现其债权的权利。鉴于针对主债务的给付之诉与确认担保物权的司法程序不采取强制合并模式,债权人针对主债务获得独立的执行名义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的,尽管在外观上具有合法性,但可能违反实质正义以及比例原则。债权人中心主义并不否定保障债务人基本权利的必要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强制执行,亟需构建特殊的执行规则。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5期32-43,共1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强制执行法体系研究"(12JJD820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