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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驶离”非法占有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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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预谋,于2016年2月10日中午,在H市X区DX街道某电动车行,欲以购买电动自行车需试驾为由,乘机夺取试驾的电动自行车。经该店店主同意其试驾要求后,其驾驶该店内一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富尔欣牌小龟王电动自行车至该店外附近马路骑行,后其乘被害人不备,突然驾车快速驶离,将该电动自行车骑行回家,占为己有。
作者 吴志华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14期53-54,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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