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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件审理中的举证时限制度

Time limit on proof for hearing a ship collision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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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这是对船舶碰撞案件审理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应当说,这一在诉讼法学上被称作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突破了我国原有的诉讼法理论.
作者 肖健民
出处 《中国船检》 2002年第7期54-56,共3页 China Ship Sur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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