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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为先,按“系”监管金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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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类监管要求在实践中根据对象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监管策略,避免"大一统"模式,目的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由于各"系"(央企产业资本系、地方政府系、民营系和互联网系这四类产融类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银行系、非银系这两类以金融机构为主的融融类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风险点不同。
作者 李维安 郝臣
出处 《董事会》 2018年第7期40-42,共3页 DIRECTORS & BO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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