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普遍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内容方面,预约合同中对买卖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格、房屋过户、房款支付方式、房屋移交、合同解除、合同效力等内容多有详细约定。均有“价格锁定条款”,明确约定“该价格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价格为不变价格,不受市场价格的变化影响”。多明确约定“本次签订的为预约合同,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再签订过户用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之前往往还签订有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的本约(房屋买卖合同)。
出处
《中国公证》
2018年第7期70-72,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