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严重的,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受不可抗辩条款的严格限制,关于该规定的适用效力,学界多有争议。尤其在投保人构成欺诈的情形下,承认该规定适用的绝对效力,机械固守该款规定容易造成不公,且有违该条款设立初衷。因此,应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进行限缩解释,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象限于"新的保险事故",且特定情形下,可适当以合同法撤销权制度突破不可抗辩期间的不合理限制。
出处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59-64,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