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美丽中国的顶层设计与总体性制度供给,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更需要地方立法层面的积极探索。我国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为地方环保立法提供了现实基础,目前《立法法》也已经为地方立法机关依法制定适合自身的地方性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各地方的环保立法工作仍存在着重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立法质量不高以及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度不够等现实问题。要完善这些问题,在地方环保立法的过程中要首先转变发展理念,明确绿色的立法宗旨;其次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地方的可操作性;再者推动公众参与,实现立法的民主化;最后加强中央领导,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出处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65-70,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