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业在2016年5月份开始也加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然而就金融业在资管产品运营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缴纳义务人并没有进行清楚的规定。在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政部发布了通知(财税[2016]140号),其中就清楚的规定了"营改增"中资管产品的纳税规则,规定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为资管产品管理人。这一《通知》发布之后,让很多资管机构都感到焦虑,本文分析了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调整。
出处
《全国流通经济》
2018年第20期93-94,共2页
China Circulation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