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层股权结构一方面满足了"异质化"股东的多元偏好,有利于防止恶意收购和创新公司治理模式,但又背离了"同股同权"和"一股一票"原则,引起公司监督机制"失灵",市场上对此争议不断。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双层股权结构的发展及监管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重要启示。我国可以在创业板中试行双层股权结构,并采取必要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限制双层股权结构的实现方式、实现程序和并购条件,平衡不同表决权股东间的利益,实现融资与投资的"双赢"。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130-137,共8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广州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青年项目(11A180)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三五"规划一般项目(2018GZYB138)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项目"青山湖青年学者"(2018Q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