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法上规定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对价平衡,避免保险人承担过度的责任。为提升被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认知能力,私法规定了程序控制(说明义务)和内容控制(合法性和合理性)等事前规制规则,但实践中"霸王条款"的频发依然将被保险人置于被侵权的境地。除滥用免责条款外,保险人侵害被保险人的具体事项异常繁杂,不单源于保险人经营不规范等外在原因,还来自被保险人自身对保险的认知缺乏。因保险是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保险经营的商业性不能改变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所以,从被保险人权益保护出发,应由国家通过适度的保险监管以充实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认知能力,以此作为妥善投保与理赔的基础。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152-159,共8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竞合的法律协调机制研究"(16YJA8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