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在规定证人有作证义务的前提下,赋予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证人拒绝就其所知道的内容作证的权利,对平衡诉讼中证人的作证权利与作证义务意义深远。我国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纳入了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的内容,但仍然存在着规定不够全面、合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内涵和价值的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建议,以期这一制度在健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保障人权乃至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出处
《吕梁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48-50,72,共4页
Journal of Lvliang Educ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