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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决羁押表现的量刑化 被引量:2

On the Sentencing of Pending Custody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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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决羁押表现量刑化的根据在于刑罚的功利性,并着眼于刑罚的预防功能。监管秩序的改良是未决羁押表现量刑化的结果在监所管理领域的外在呈现。未决羁押表现量刑化制度主要规范的是监管规定维度下的未决羁押表现,由于与现有的从宽量刑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其在立法、证据的属性与类别、证明与适用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为促进其规范运行,在影响量刑的评价要素方面,可采取"列举+排除"方式确定量刑化评价的行为范围;在量刑标准的确定方面,应与现有的量刑制度妥善衔接,避免重复评价;在证据的证明与适用方面,应充分考虑监所特有的封闭性特点,坚持"以检察机关为主、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辅"的责任分配原则,并以"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为一般原则,以"客观真实"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例外,确保证据的真实、完整。
作者 孙亚赛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122-127,共6页
基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6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取证机制改革研究"(2016JKF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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