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防控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国家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对涉事企业的巨额行政罚款相继出现。虽然监管部门实施巨额罚款具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但是,以巨额罚款管控互联网金融是否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应该进行学理的反思。在互联网金融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罚款难以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巨额罚款往往导致涉事企业的资金链断裂,在产生特殊预防效果的同时却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巨额行政罚款违背了我国在立法上区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初衷,导致行政处罚与刑罚关系的混乱。应该在立法上限制巨额行政罚款,即在法律上对罚款的限额做出明确规定,超过限额的金钱性惩罚只能以罚金的方式做出。该建议可以使行政罚款回归惩治轻微违法行为的应然面貌,也有利于发挥刑法与行政法在规制互联网金融上的各自优势。
出处
《中国物价》
2018年第8期26-29,共4页
China Price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2017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2018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专项重点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本刑法思想的意蕴、传承及实现研究”(项目编号:18BXSXJ2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