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征收批复行为实质为土地征收的决定行为,其可诉性因其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不明确性而一直存有争议。土地征收行政权属性与司法权审查原则、征地批复具体行政行为的本质、权利救济与人权保障原则为征地批复行为的可诉性提供了正当依据。构建和完善我国征地批复行为可诉性制度的出路在于将国务院的征地批复行为纳入国务院裁决的范围,实现征地批复复议决定与行政诉讼的全面衔接,规定复议期间土地征收程序停止执行,规范国务院土地裁决程序性机制。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18年第4期42-46,103,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