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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获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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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各地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有了政策依据和工作遵循,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获发"身份证",市场主体地位得以明确。全面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多年来,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缺失,严重阻碍了集体经济组织"入市"。
作者 李春艳
出处 《农村财务会计》 2018年第7期33-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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