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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暂缓起诉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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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规定,“如果负担与指示适于消除刑事追诉的公共利益,且罪责的严重性与此不相抵触,经负责开启审判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提起公诉,同时科处被指控人履行一定的负担与指示”。在德国,轻罪是指最高刑为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科处罚金刑的违法行为。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检察官在作出暂缓起诉决定时不仅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还需要考虑公共利益。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8年第8期38-39,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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