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服务成员是合作社与企业职能的重要区别。而目前,我国合作社服务成员的能力有限。本文以欧美合作社为例,重点阐述合作社服务成员这一职能。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第8期68-68,共1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基金
浙江省自科基金青年项目(LQ15G030009)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