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认定存在第三人的注意义务标准不统一、第三人的信赖基础错误等普遍性问题。《物权法》"善意"认定规则的缺失是形成以上问题的客观根源。《物权法解释(一)》对于统一裁判标准的功能明显不足。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善意"内涵的分析可知,受让人负有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和实地考察不动产的占有状况的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受让人是否应当调查了解登记于出让人名下的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并征询出让人配偶意见;登记簿所显示的权利外观应当是受让人唯一正当的信赖基础。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48-57,共10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