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离婚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观察婚姻家庭诉讼制度的重要窗口。来自某基层法院民一庭的离婚案件数据表明,女性法官是承办离婚案件的主要力量,和男性法官相比,他们更能将破裂的纠纷调解和好。从性别社会学的角度观察,女性法官处理离婚案件的优势主要基于自然差异、社会分工等。在离婚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重视性别差异,重新认识性别分工的意义,为离婚案件司法知识的生产创造更好的条件与环境。具体而言,要形成司法知识生长的法官主体,营造司法知识生长的诉讼机制,构建司法知识生长的社会机制。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79-89,共11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