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背景下的重大制度创新与突破,但该制度立法供给严重不足。据此,应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磋商及诉讼制度,加强监督,同时通过该制度与环境行政监管、传统环境侵权救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形成生态损害"赔偿"、"补偿"、"侵权救济"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构建"政府—企业—公民"生态保护互动模式。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第29期146-147,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基金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项目基金号:CYS17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