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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集体研究并按程序请示报告——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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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这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助于促进监察人员讲政治、顾大局,强化组织领导,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杜绝个人专断,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民主科学决策的有机统一。
作者 梁晓旭
机构地区 山西省纪委监委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8年第16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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