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校作为科研活动的主要场所,在治理科研不端中担负着主体责任。德国科学委员会、德国研究联合会、高校校长联席会、普通院校联合会、院校联合会和德国高校联盟都发布文件要求高校履行主体义务。在第二次科研不端浪潮中,杜塞尔多夫大学身陷其中。前教育部长沙万事件的发生及其对该事件的处理使杜塞尔多夫大学意识到自身在科研不端的调查处理特别是预防方面的滞后。为此它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制度建设:颁布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行为准则;制定调查与处理科研不端程序;制定研究数据保存规范、建立电子保存系统;规范科研团队的建构和成果发表。该大学的做法对我国高校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出处
《中国高校科技》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25-29,共5页
China University Science & Technolog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德语国家面向科研诚信的科研环境治理研究"(17BZX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