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我国长期施行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同时取消了最低货币出资额限制与首次实缴出资额限制,简化公司注册程序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使市场活跃程度大为提高。现行《公司法》下公司的信用由资本信用过渡到资产信用,注册资本不再成为债权人的保障,交易安全将面临新的挑战。借鉴相关域外立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应从资本催缴机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等方面对债权人的保护进行制度完善。
出处
《南海法学》
2018年第3期27-38,共12页
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