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民主化程度不高、法治化保障机制不健全、政府问责机制建设不完善以及公民素养教育不足等因素,往往会导致社会秩序不稳定、国家治理风险加大。治理风险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要实现法治中国和民主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更加需要发挥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调整机制的作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法律机制,从价值诉求来看,主要有"以自由为中心"和"以秩序为中心"两种形态;从模式来看,主要存在"代议"模式和"代表"模式两种类型;在机制上,主要包括"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设计;在方式上,主要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路径。由此出发,中国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更新需要从制度环境改善、文化环境改善、组织功能改善和参与能力改善几方面,进行"四位一体"的协同建设。
出处
《南海法学》
2018年第3期68-76,共9页
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