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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效力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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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再审人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南明大公司、厦门前埔工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民四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作者 赵元松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8期65-71,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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