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改变了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环境处罚状况。但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违背比例原则、处罚公正原则的制度运行周期过长等问题,其成因在于制度期限设计不明晰、罚款设计过于原则和责令改正认定范围宽泛等。文章认为,应通过设置最长适用期限和细化复查期限设计的方式解决运行周期长的问题,增加罚款上下限的设计以避免过罚不当,限缩拒不改正的范围以确保环境执法公平。通过对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完善与重构,提高环境行政处罚的法治化程度,进而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