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颁布的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我国第一次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体系之中,并在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对其进行修改增设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两次修订后的危险驾驶罪,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和日益增加的车辆安全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由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断频发,对人民的人身权利存在巨大隐患。两次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与修订有效保护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身体或者财产。文章除表述了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含义及其发展历程外,还论述了有关危险驾驶罪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完善问题,如对毒驾是否加入危险驾驶罪的探讨、其与其他交通法规的衔接问题、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速认定、怀有不良情绪驾驶车辆是否构成本罪等。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笔者对于我国危险驾驶罪完善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同时笔者认为,在对法律规定进行完善的基础上,还需在实务运用上做出详细的规定。
出处
《新经济》
2018年第8期60-63,共4页
New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