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件的判决引起了中美法学界的极大关注。引发中外商标争讼的重要事实基础是中美语言表达符号的转换问题。语言符号学对于商标登记注册具有本体意义,表音符号与表意符号之间的跨语系转化是引发跨国商标侵权诉讼的重要缘由。语言事实问题的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会对认定商标法侵权的各要素产生重要影响。在"乔丹"商标案件中,涉及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关系考量。姓名权和商标权在法律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在乔丹商标侵权案中,姓名在商标法中发挥了强标识作用,蕴含着经济利益,但由于外国译名的不确定性,因此对译名等特定名称的保护不应归入现有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发现姓名和商标的符号本质,理解不同符号体系的属性、中英文语言特点以及翻译的作用,有助于深入理解跨国商标侵权案中姓名与商标标识之间的"对应关系",在特定的语言文化认知背景下,综合权衡相关公众、知名度、主观恶意等诸多要素,做出更加具有说服力的法律判断。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4期10-31,共2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2015年度中国人民大学决策咨询项目“中、日、韩法治一体化建设、法律人才培养与智库建设”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5030261
“‘一带一路’实施中的法律知识供给”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975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