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实证分析,证券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移送与衔接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同步实施;一类是刑事司法优先实施。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部分移送程序不符合法规要求;有案难移以及移送后得不到及时处理等现象。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存在着体制与机制上的缺陷等因素。因此,应摆脱已有的思维模式,重新建构衔接制度:理论上以效率优先为支撑,放弃刑事优先原则,采取同步协调原则;立法上以《证券法》修改为契机,采用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方式;执法上以证据的衔接为基础,完善衔接体制与机制。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4期81-100,共2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