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理解释是刑法解释的起点和边界,论理解释是刑法解释的根基和结点。正确适用论理解释首先应当确定其规范内容,即包括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而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则应当属于文理解释的范畴。论理解释的适用并不要求穷尽一切方法,而是在多种解释方法存在冲突龃龉时,应当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即体系解释优先,历史解释补足,目的解释限缩,旨在保障解释结果符合刑法的规范理性和社会生活的经验逻辑。由于刑法严禁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当论理解释的方法导致解释结论可能超出刑法文本的文义射程时,应当得出否定的结论,不能适用该解释方法。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4期101-112,共1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2016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刑法诠释学: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序说"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CLS(2016)D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