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多采用“公司化”运营模式,存在“遍地开花”的组织架构,涉及人数较多,犯罪地域较广,但仅核心成员负责公司的设计、组织、管理和运营,多数分支机构只是负责销售、宣传、咨询。如何认定分支机构(包括各类关联单位、分公司、区域营业部等)的犯罪主体及共犯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值得深入探讨。本文以天津市某区办理的“e租宝”案件为视角,从公司各分支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单位决策的实施、违法收益的归属、单位的控制关系等方面进行探究。
出处
《天津检察》
2018年第3期57-58,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