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背景甲上海公司、甲北京分公司系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2010年6月1日,刘某入职甲北京分公司,担任负责人,负责该公司的运营管理,保管包括甲北京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各种证件等全部证照。同日,双方签订1年期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担任总经理,基本工资每月税前13050元,交通补贴500元,用餐补贴500元;刘某作为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应该自动加班加点。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一年。
出处
《中国卫生人才》
2018年第9期37-40,共4页
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