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中常常被专业税务人士(包括税务官员、税务律师、税务顾问、税务会计等)提及并且运用,但其适用范同一直以来却存在诸多争议。比如,在投资行业中,经常会涉及“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对于其税收实质究竟是股权抑或债权,各方常常争论不休。有观点认为,只有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判断的依据,才足够对其最终定性作出判断;同时也有观点表示,过分仰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引发行政权力的滥用。对此,笔者尝试以“明股实债”的税收争议为例,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进行初步探讨。
出处
《国际税收》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48-51,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