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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房屋未登记也可对抗普通债权人的执行异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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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联合开发建设的房产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提下,依据房屋建造这一事实行为,联合建设各方可以实际取得对该建造房屋的不动产物权。依据双方生效的产权分配协议内容及其实际履行行为,在客观上具备分割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产生对该在建房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予以分割和变动的法律后果。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3期108-111,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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