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某,女,1963年9月3日出生,2011年3月入职合肥某机械公司,工作岗位为餐厅服务员,月工资2600元。期间马某达到退休年龄,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公司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一直持续用工、缴纳保险费。2014年4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2014年10月,因公司餐厅对外承包,机械公司安排马某从事保洁工作,工资待遇不变。2015年3月31日,双方续签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8期48-51,共4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