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绣品公司的主要业务系棉被加工,因需要职工手工缝纫,因此在公司人手不足时,由中间人林某介绍农村农闲妇人参与手工缝制。参与手工缝制的农闲妇人每天工作的场所、车间不固定。在林某的介绍下,崔某自2014年农闲时到公司从事手工缝纫工作。工作期间按照天数计算工作报酬。崔某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在公司召开职工会议的时候崔某不需参与。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8期56-57,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