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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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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4月26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出处 《闽南风》 2018年第8期12-1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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