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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约定是否有效与相关理赔问题——兼论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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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单中"本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的约定是否为免责条款?若是,保险人应当如何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本文认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保险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应当遵循《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展业的实际情况,正确、灵活地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作者 陈禹彦
出处 《上海保险》 2018年第8期18-20,共3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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