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预[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我们研究制订了《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8年第24期63-67,共5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