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务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在传统法源的视角下存在适用困境,但可以从司法义务的视域下给出解决思路。司法义务是法官作为特殊主体基于司法权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如何裁判的基本要求(义务)。首先,基础性的不得拒绝与逃避司法、明示的依法裁判和推定的同案同判三者共同构成司法的层次性义务,也共同形塑了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其次,司法义务不仅要求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合理性,肯定案例资源在司法中的作用,而且明确了法官在面临选择的压力时应当顾及什么。最后,司法义务中的同案同判在当下具有客观局限性,暂时难以在"应当参照"层面上兼顾普通案例,但基于其在司法义务中的位置,应当鼓励法官参考其他案例并体现在判决书中。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176-184,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