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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委员会政治属性与职责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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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清晰地阐明了监察委员会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
作者 吴建雄
出处 《广东党风》 2018年第9期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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