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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是否应返还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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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涉及小区物业买受人利益的合同规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雅益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以支付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及日常的物业管理等费用,法院对其辩称不退还占用小区公共场地设置停车位而收取的停车费意见不予采纳。
作者
程磊
周滨
机构地区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18年第9期64-66,共3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
关键词
停车费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
合法权益
服务人员
物业公司
场地设置
分类号
F293.3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住宅与房地产
2018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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