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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改革背景下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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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对《刑法》第67条第1款和第390条第2款应重新理解。同时《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和第390条第2款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在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这两条时应仅适用第390条第2款,否则就构成重复评价。
作者 王志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16期13-1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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