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未更名再设抵押后抵押权人买卖房屋行为定性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出卖人将房屋卖出后,因政策原因未过户,事后又以所出卖的房屋设定抵押借款。在设定抵押时,未将房屋已出卖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出卖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去房屋现场勘查后得知房屋事前买卖过且有人居住,遂隐瞒该房屋被买卖过的事实,仍然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房产证明、身份证明及公证委托书,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抵押权人的上述行为应属于实现抵押权的正当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作者 樊华中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16期23-2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3

  • 1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
  • 2胡康生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25页.
  •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9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